(2015)铜张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石岩与宋金环、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宋金环,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石岩,农民。被告宋金环,农民。被告王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与被告宋金环、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岩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