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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伟与高眉,费弟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伟,费弟云,高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83、84号申请人曹伟,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费弟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高眉,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曹伟与被申请人费弟云、高眉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弟云、高眉价值521.237万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重庆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曹伟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费弟云、高眉价值521.24万元的财产。两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