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姜慧、赵贵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姜慧,赵贵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51号原告XX,男。被告姜慧,男。被告赵贵山,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桦,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姜慧、赵贵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