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催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朱晓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合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晓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40005128569435,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出票人为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裕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锐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