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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杜广超与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超,贾庆真,伊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4号原告杜广超,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贾庆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伊帆,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超与被告贾庆真、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19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杜广超提供的担保财产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