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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氏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氏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刑初字第545-1号被告人冯氏,曾用名冯杜荣,女,1952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振坤审 判 员  刘国强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