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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砾华玻璃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砾华玻璃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何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152-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砾华玻璃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孙厚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玉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砾华玻璃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1795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玉伟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1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