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