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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强,绰号“高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1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华,绰号“华咀”,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志,绰号“红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日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至同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在龚某明(在逃)的邀集下在资阳区新桥河镇金杉村、田庄湾村的民房内开设“推牌九”赌博场子,被告人李某华、李某强负责帮赌场招揽赌客,同时被告人李某强还安排被告人郭某志担任“和手”负责抽水。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郭某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强被抓获归案;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郭某志违法所得14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华违法所得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峰、王某、张某、郭某雄、李某、龚某兵、郭某、刘某才、曾某平、郭某、谢某汉、李某、郭某、姚某、陈某雄、郭某花、刘某光、郭某秀、黄某军、李某桥、龚某满、黄某波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检查笔录,(2008)朝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郭某志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强、李某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均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郭某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郭某志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郭某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四、对被告人李某华、郭某志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潇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