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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河南建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建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建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黄寨村。法定代表人黄绍强。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建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超峰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