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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运良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19号罪犯胡运良。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张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运良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济损失一千八百九十四元五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胡运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因夜间轮值获特殊奖励分0.5分,考核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81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胡运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运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运良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