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蔡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04号罪犯蔡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蔡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经三次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蔡军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4年7月因违纪被处以扣奖励分3分的处罚,经干警教育,该犯能悔过自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2014年5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2013年12月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奖励分0.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共获奖励分18.5分;踊跃向监狱报刊投稿,共获奖励分7.7分;积极向干警反映监内的各种异常情况,奖励分2分;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好车间的安全稳定,2次被评为安全员获奖励分4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61.7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蔡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军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