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祥诉王磊、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王磊,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敏,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唐敏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唐敏的银行存款63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