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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朱芳,袁建华,石宁平,袁永君,丁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罗建国。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君。被执行人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宁平。被执行人朱芳。被执行人袁建华。被执行人石宁平。被执行人袁永君。被执行人丁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朱芳、袁建华、石宁平、袁永君、丁学良[(2014)甬北商初字第005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