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艳敏与被告张琦、杨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敏,张琦,杨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756号原告吴艳敏,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添福,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琦,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黄昌榕、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晰,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敏与被告张琦、杨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艳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艳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吴艳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