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诉郑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郑儒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44号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负责人王俊女,女,汉族,系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经营者,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何茂,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王俊女丈夫。委托代理人刘卓英,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郑儒,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诉被告郑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