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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东与被申请人刘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东,刘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财保11号申请人杨东,男。被申请人刘原,男。申请人杨东与被申请人刘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原占有使用的蒙C399**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杨东用其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16号楼1单元三楼西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原占有使用的蒙C399**号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二、将申请人杨东(曾用名杨小东)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16号楼1单元三楼西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巧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