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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家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林志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清,林志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226号原告何家清,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委托代理人黄勇,上海千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诚,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家清诉被告林志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范萍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家清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林志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林志诚赔偿原告医疗费9,10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56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3日8时许,在上海市百色路、龙川北路处,被告林志诚驾驶车牌号为沪B5XX**机动车与骑行非机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属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志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现原告主张其内固定拆除术后的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9,043.9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左氧氟沙星片的费用,因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鉴于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确认为120元。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内固定拆除术后的营养期、原告伤情及上海市相应赔偿标准,酌定为900元。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内固定拆除术后的护理期、原告实际支付的住院陪护费标准及上海市护工市场的一般收费标准,酌定为1,32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后续治疗所需酌定为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1,583.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律师代理费,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其实现司法救济,可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及诉讼标的酌定为1,000元,由被告林志诚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家清11,583.90元;二、被告林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家清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