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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吕毛毛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诉吕毛毛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诉初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吕毛毛原系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诉争议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该纠纷应当先行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再行诉讼,故本案应不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员工侵占用人单位财产,属民事范畴的财产侵权行为案件。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机器17台,价值20725元,至今仍被吕毛毛扣押,吕毛毛拒不返还。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对该案应当直接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吕毛毛侵权要求吕毛毛返还财产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上诉人南京金维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存在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诉初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审 判 员  张国余代理审判员  程 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