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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祥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65号罪犯刘祥,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于2013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本院审理认为,罪犯刘祥服刑期间仅取得一个改造成绩,余刑尚长,对其暂不予假释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