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执民字第18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林宝与朱泽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宝,朱泽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874-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宝。被执行人朱泽人。申请执行人张林宝与被执行人朱泽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411.84元。本院立案后,扣划被执行人朱泽人银行存款已执行4803.8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8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助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