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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淑娜与万同伟、初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娜,万同伟,初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李淑娜。委托代理人:牟秀社,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同伟。被告:初东宁。委托代理人:谢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娜与被告万通伟、初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