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淑娜与万同伟、初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娜,万同伟,初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李淑娜。委托代理人:牟秀社,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同伟。被告:初东宁。委托代理人:谢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娜与被告万通伟、初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