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龙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今朝大药房沧水铺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龙,益阳市赫山区今朝大药房沧水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龙。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今朝大药房沧水铺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龙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今朝大药房沧水铺店民间借贷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8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