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与孙娟娟、高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孙娟娟,高钦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9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169号慧谷倾城一楼。代表人刘丽娟,行长。被告孙娟娟,居民。被告高钦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与被告孙娟娟、高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娟娟、高钦峰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