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那存乌日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存乌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782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那存乌日图,男,48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478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那存乌日图在中国农业银行紫城支行有存款(账号为05-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那存乌日图在中国农业银行紫城支行的存款(账号为05-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