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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许丰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特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徐春柯,行长。被申请人许丰硕,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4日,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被申请人许丰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