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杰等与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丽(刘杰之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小雅宝**号。负责人李勇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负责人单继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来友,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明,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刘杰和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的道路管理者未予查清,因该问题涉及本案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分担,故该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核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2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朱洪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