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9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岑美与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姚夏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美,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姚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994-2号申请执行人:岑美。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姚夏芬。被执行人:姚夏芬,系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4)第0855号申请执行人岑美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姚夏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金帮塑料制品厂、姚夏芬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岑美支付150654元及利息,另应承担执行费2160元。经查,被执行人姚夏芬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9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