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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周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军,周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03-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被执行人周年生。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与被执行人周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4000元,未结标的额10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