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玲、黄某甲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玲,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3号申请人黄玲,女,汉族。申请人黄某甲。申请人黄某乙。上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黄道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玲、黄某甲、黄某乙请求宣告林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玲、黄某甲、黄某乙诉称,林连,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大车村横田队008号,系申请人黄玲、黄某甲、黄某乙之母亲。林连于2008年3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林连失踪。经查,林连,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博白县东平镇大车村横田队008号,系申请人黄玲、黄某甲、黄某乙之母亲,于2008年3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林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连自2008年3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黄玲、黄某甲、黄某乙作为林连之子女,申请宣告林连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连为失踪人;二、指定黄道江为失踪人林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