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黄立兴与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兴,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82号原告黄立兴,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第14幢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兴诉被告北京房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立兴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黄立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