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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世新与灵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新,灵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5号原告姚世新,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农民,住。被告原告灵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钟秀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家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世新与被告原告灵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儒标审 判 员  邓昆明代理审判员  叶秀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