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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查善文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81号罪犯查善文,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善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赃款50000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刑期从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善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罪犯假释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查善文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善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