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平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被告人刘平,男,l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刘平在汨罗市建设路某网吧前台对自己的手机充电时,趁网管罗某某离开前台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用200元买的山寨苹果手机偷换下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网吧前台充电的苹果6S手机,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平于2015年12月25日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平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材料;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及岳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汨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平现场指认照片;某网吧前台监控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汨罗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鉴字(2015)B1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罗某某、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的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到案后,主动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平的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