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家锐犯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锐
案由
信用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59号罪犯陈家锐,多米尼克共和国国籍,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家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6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锐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家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家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