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金海诉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金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李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梨行初字第37号原告李金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镇长。委托代理人侯艳华,梨树县十家堡镇土地管理所所长。第三人李金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金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金海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胡海峰审判员 刘秀平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