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跃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跃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跃平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办事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执行人杨跃平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办事处工资收入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庭,余额继续冻结。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