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胜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82号罪犯陈胜甲,男,1954年8月12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胜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胜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胜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胜甲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