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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卫华等六人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沈卫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龚肇军,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阮兴龙,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浙江省上虞市。申请执行人苗存礼,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唐花会,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934号、1935号、1936号、1937号、1938号、19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297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