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字第11号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包爱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利,杭州市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朱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180元,由原告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