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3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伯华、范美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8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郑祥秋,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伯华。被执行人:范美凤。被执行人:徐利春。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247.75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9.5元;被执行人徐利春负连带责任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伯华所有的浙J×××××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范美凤所有的浙J×××××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伯华、范美凤、徐利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柯澄川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