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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与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民。委托代理人祁杰。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清。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263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9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