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苏AU1L**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被害人任某某),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会卓路路口时,因琐事与驾驶出租车的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追赶被害人杨某某等人至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东地铁站6号口处,并通过电话、微信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至上述地点,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及在场的被害人何某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一方人员还持钢管砸损被害人乘坐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右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经估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307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又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