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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与杨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杨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45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村。经营者蔡玉华。被告杨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与被告杨祥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玉华装潢材料店负担。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