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张林锦、张陈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张林锦,张陈斌,周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23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管银熙,行长。被告张林锦,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张陈斌,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周翠兰,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张林锦、张陈斌、周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925.8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林锦、张陈斌、周翠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925.8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笑笑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