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侯洪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洪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洪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上诉人侯洪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上诉人侯洪刚以收集其他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洪刚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洪刚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丁 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娜 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