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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06号原告:王某甲,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永彪。被告:王某乙,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