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字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攀峰与葛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峰,葛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字00111号原告张攀峰。被告葛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峰诉被告葛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攀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