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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字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攀峰与葛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峰,葛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字00111号原告张攀峰。被告葛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峰诉被告葛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攀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