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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根小与郑玉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小,郑玉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23号原告赵根小,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郑玉杰,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根小诉被告郑玉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根小以与被告郑玉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根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根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根小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徐郑清人民陪审员  管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亚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