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光荣与成明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荣,成明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郭光荣,男,生于1953年6月4日,汉族,居民被告成明华,男,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居民,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倪小军,被告成明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受雇于被告成明华到保利石象湖项目工地上班,保利石象湖项目部分劳务是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成明华的。2014年10月18日8时左右原告在上班时不慎坠落,后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2015年8月18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98347.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成明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郭光荣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000元(不含已给付的医疗费),其中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3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元,由被告成明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月 微信公众号“”